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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20年期限”为何灼痛民心

2015年04月13日 来源:本站原创
在中国,“墓地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中国法律对土地有明确而严厉的规定,土地只有两种所有制,即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土地不能自由买卖,只有国家可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所以,墓地不能买卖,只能租用。关于墓地所占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公墓墓区土地归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具有自行买卖或者转让的权利。
换言之,国家对经营性墓地(指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只是让渡了使用权,墓地经营者经营的也只是这种让渡了的使用权,因此消费者所购买的也是墓葬用地的使用权。据《南方日报》2011年4月4日的报道,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说,“我们一直强调,墓地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这与商品房“使用期限”是类似的。
 
墓地使用期限绝非中国首创,世界很多国家很早就约定了墓地的使用期
 
事实上,墓地使用期限绝非中国首创,世界有不少国家很早就约定了墓地的使用期,以此来避免墓地资源枯竭。
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火葬的国家,火化后的骨灰在墓地存放33年后必须重新深埋,石碑交替为后代人名字使用,属于历史留下的家族碑位,过了两、三代的先人碑位送到寺庙处理,不再保留;中国台湾地区的墓地使用期限为5至8年不等,使用期限届满后将骨灰抛撒。
为解决墓地拥挤,墓穴要二次使用,甚至墓碑也是两面用
为解决墓地拥挤,墓穴要二次使用,甚至墓碑也是两面用
墓地租用政策,在欧洲国家更是盛行,包括英国、丹麦、芬兰、瑞典、德国等。丹麦著名的阿瑟斯顿国家公墓,20年租期价格相当于人民币不到4000元;德国的墓地使用期限届满后采用深埋储存的方式,很多家庭的墓地是重复使用;而在英国伦敦,因为实在无墓地可用,2007年,伦敦的公墓获准把入土75年以上的棺材起出来,墓穴加深后再放回去,然后把其上的空间作为新的墓穴,甚至墓碑也是两面用。
 
既然墓地只是租赁关系,约束使用期限及给墓地续费也非中国特色,公众神经为何还是再次被刺痛?抛开传统观念不谈,公众存在疑惑的地方包括以下方面。
凭啥墓地只让“住”20年?制定该时间的民政官员说不出来为什么
 
对于墓地20年缴费“到期潮”,许多媒体报道称“墓地的使用期限为20年”。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澄清“20年是墓穴管理费的收费期限,而非墓穴租约期限”。这种所谓的“误区”澄清,其实并没有什么实质意义。无论是哪种说法,人们买一块墓地所花的钱实际上只能管20年。那么,这20年是如何确定的?
1992年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发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但并未对公墓使用期限作出明确规定;1997年国务院的《殡葬管理条例》首次规定墓穴是有使用年限的,具体年限由省级政府规定;而1998年民政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则规定,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这显然已不是护墓费的缴费周期问题,而是公墓使用年限的问题了)。
制定墓穴的“使用期限”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例如土地资源、公众接受程度、社会老龄化程度等。对于大城市来说,首要制约因素就是土地资源(上述条例都反复强调同一个规定——墓穴用地的使用期限及规划)。但如何得出是20年?殡葬专家乔宽元等在参与公墓使用期限专项研究时访问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结果“他们也说不出来为什么”。
能续多久、什么价格皆无统一标准,何以保障民政部门不会又“借地生财”
 
 
到期后的墓地究竟该怎么办?201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缴费到期后的墓穴,群众申请继续使用。但到期怎么续交、能续多久、按什么价格续交等细节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同样明确,只规定“公墓经营单位收取的公墓维护管理费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收费标准按公墓维护管理的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核定,具体由各地确定”。
 
最根本的命题,还是中国墓地政策公益、市场“两不靠”
 
此次“墓地20年使用期”,让人追思逝者之际难以心安。除了完善滞后的法律法规等,更要回到最根本的命题——改变中国墓地政策公益、市场“两不靠”的属性。
 
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像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等一样,公墓也要由相应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该规定授予了民政部门在殡葬服务领域的行政审批权。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将“准入审批权”转化为“经营独占权”,由民政部门所直属的国营殡仪馆垄断了中国城市经营性公墓。
 
随着房地产的扩张,城市墓地资源更加紧张
另一方面,由于强调“节约土地”,中国城市墓地用地供给本来就非常短缺不足。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民政局的监测,全上海约有7500亩土地可用作公墓,目前已用去5500亩,仅剩下2000亩左右。而随着房地产的扩张,城市墓地资源更加紧张。公墓短缺背景下,再加上垄断化的公墓经营,“死不起、葬不长”并非像有关部门所说,“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问题,是个谬论”。郑州墓地www.371md.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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