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力推进节地安葬工作
辽宁省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自然环境,根据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辽宁制定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
辽宁全省为火化区,除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外,全省城乡居民逝世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在此基础上,辽宁积极推进葬式葬法改革,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力度,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
辽宁将着力推行海葬、江葬、河葬、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推行将骨灰在殡仪馆(骨灰楼、骨灰廊、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等骨灰存放设施内寄存不入土。
对已经存在的散葬坟墓,迁移到公墓集中安葬腾出土地资源;推行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植于公墓内树下、花(坛)下、草坪下,不设硬质墓穴、不立碑。
推行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骨灰在公墓内集体合葬、合葬墓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规定的单人骨灰或双人骨灰墓位占地标准,推行公墓单人骨灰墓位或双人骨灰墓位占地面积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等等。
海葬补贴标准提高400元
骨灰寄存20年以上免费
2017年起,全省各地将建立实施骨灰长期寄存免费政策。凡是将骨灰在殡仪馆寄存20年(含20年)以上的,实行免费寄存,所需费用由市、县财政承担。
树葬草坪葬等奖补1500元
2017年起,全省实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奖励政策:凡在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内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每具骨灰奖补1500元,其中,丧属1000元、公墓运营单位500元,奖补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节地生态墓区不低于10%
对未开发的墓区加大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开辟不同形式的节地生态墓区;对已建成的墓区逐步进行节地生态化改造,对超标准建墓立碑的,要依法通过拆除等方式进行改造整治;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墓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所开发墓区占地面积的10%;新建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墓位数量不得低于墓位总量的40%;凡没有节地生态墓区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的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不得评为生态公墓。
(郑州墓地www.371md.com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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