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深化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民生工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坚决制止殡葬违法违 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及我区深化殡葬改革相关规 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建造坟墓。禁止在公墓和乡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
二、严禁扩建旧坟。旧坟一律不准扩建,违者视同非法建造坟墓。
三、严禁骨灰装棺土葬。全区境内遗体火化后,骨灰一律入葬在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存放在骨灰存放处。凡因新农村建设、新道路开通等所涉及需要迁移的旧坟,统一迁入骨灰集中安葬点或就地深埋。
四、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土葬用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棺材和其他土葬用品。
五、大力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殡仪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丧事活动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严禁在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从事殡仪活动。
请广大城乡居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殡葬管理公务的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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